国际法院就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一案做出判决
2019 年 11 月 8 日,国际法院以 15 票对 1 票裁定“第 22 条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替代先决条件”。它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 31-33 条的规则,审查了文本、背景以及目的和宗旨。它没有提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今年夏天的意见。
法院认为,基于第 22 条案文的语法论点不明确。法院指出,“虽然‘或’一词可以解 伊朗 Whatsapp 数据 释为分离性的,并设想替代的程序前提条件,但这不是唯一可能的解释”,并承认第三个“或”也可以具有连接性含义。
随后,委员会讨论了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22 条的背景下解释该条的必要性,特别是第 11-13 条。委员会认为第 11-13 条程序的目的是使有关国家就其争端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因此,法院认为,“谈判”和“本公约明确规定的程序”是实现同一目标的两种手段,即通过协议解决争端。谈判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程序都取决于缔约国寻求就其争端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意愿。因此,如果谈判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程序被视为累积性的,各国将不得不尝试就其争端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失败后,将此事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谈判,再次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法院认为,第 22 条的上下文不支持这种解释。法院认为,第 22 条的上下文表明,要求已经未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缔约国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1 至 13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另一轮谈判是不合理的。(第 110 段)
2011 年联合反对意见在决定该问题时具有决定性影响。它仅在格鲁吉亚是否满足谈判前提条件的问题上与多数意见存在分歧;其对替代/累积问题的看法与尚未就此发表意见的多数意见并无分歧。因此,法院将该意见的这一方面改编为多数决定是相对简单的。法院遵循了两项关键发现,即基于第三个“或”的含义的文本或语法解读是不确定的,而上下文解读是前提条件是“做同一件事的两种不同方式”,正如联合反对者所说,或“实现同一目标的两种手段”,这意味着需要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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