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种族犯罪必须在网站托管
环境的法律公共事工 无论被冒犯者是否知情,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种族偏见都是犯罪行为。因此,法律诉讼必须在发布犯罪行为的网站的服务器安装地进行,而不是在被侵权方居住的司法管辖区进行。 这是第三区联邦地区法院第一陪审团在驳回联邦公共部旨在使多拉多斯第二联邦法院(MS)裁决无效的上诉时的一致理解。在判决中,法官宣称自己无能力审理《O Tempo》报纸网站专栏作家针对瓜拉。尼-凯奥瓦族群体种族偏见犯罪的案件。 根据诉状,被告发表了一篇文章,以贬义的方式提及瓜拉尼-凯奥瓦土著居民,使用了不恰当和冒犯性的词语。一级法院认为,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犯罪行为,属地管辖权是根据发布诽谤性文本的网站提供 电话号码数据库 者的所在地确定的。 《O Tempo》报纸的网站托管在位于贝洛奥里藏特的服务器上——因此,这里也是据称犯罪发生的地方。因此,法官下令将这些文件送交该司法部门。 强积金提出上诉,声称必须适用结果论,确立犯罪地的判断权限。因此,由于瓜拉尼-凯奥瓦族群居住在多拉多斯地区的保留地,“不公正的事情就是在这个地方完成的,因为正是在这个地区,了解犯罪行为对受害群体造成了伤害。因此,属地管辖权必须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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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发生地而非行动开始地确定”,上诉称。 TRF-3 第一小组根据传唤 Márcio Mesquita 的法官的投票,认为种族偏见罪(第 7,716/1989 号法律第 20 条)不能与种族侮辱罪(第 140 条第 1 款)相混淆。 《刑法典》第 3 条),当受害人知道该罪行时即属犯罪。因此,带有偏见的内容在发布的那一刻就已成立,而被冒犯的群体是否意识到该文本并不重要。 该裁决还补充说,“如果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论点被接受,那么在该国任何地方对瓜拉尼-凯奥瓦印第安人犯下的任何罪行都已经在先前仅根据该民族居住的地区确立了管辖权” ,这是不合理的。” 来自 TRF3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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