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债务人的拒绝并不取决于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的出售
债务到期后,将债务人姓名登记在信用保护数据库中是债权人权利的常规行使,并不依赖于基于信托的资产出售。基于这一理解,高等法院第三小组驳回了债务人提出的以出售作为抵押品的车辆为条件拒绝透露其姓名的请求。 披露 南希·安德里吉 (Nancy Andrighi) 部长根据第 911/69 号披露法令解释了此案 在本案中,提交人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带有信托转让担保的固定授信合同,其中他担任担保人。当时他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后来,当它不再是公司的一部分时,该公司进入司法追偿并陷入拖欠状态。车辆没有被出售,他的名字就被添加到信用保护登记册中。 债务人在特别上诉中辩护的论点是,对2002年《民法典》第1,364条的解释要求在信托基础上出售所出售的资产,并按顺序确定剩余债权,然后并根据该具体价值,在此类信用保护系统中注册名称。该案报告员、部长南希·安德里吉表示,这种解释是不正确的。她解释说,信托财产问题涉及双重法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2002 年《民法典》;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民法典》。在另一些书中,他将其定义为“大量奢侈的立法”。第二种选择适合当前的情况,其中处 Whatsapp 号码数据 置的对象是车辆。 “在涉及金融机构的不可替代动产信托转让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制度是第 911/69 号法令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仅应作为补充适用”,指出特别呼吁报告员。 该法令表明,如果债权人不愿意收回资产并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他可以选择直接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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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无论债权人选择何种途径履行其信用义务,在信用保护机构登记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姓名并不违法。 “实际上,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所约定的义务,债权人会享有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不仅与满足其特定信用有关,例如免除担保或追收债务,也是为了保护消费市场的整体信用”,部长南希·安德里吉 (Nancy Andrighi) 解释道。他的另一个建议是为接受司法恢复的公司制定更有利的规则,正如国会所讨论的那样。 CNJ 措施 国家司法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建议,以指导法官并规范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司法恢复程序的处理。 其中,优先分析和决定向债权人或被追偿公司筹集资金,暂停债权人现场会议,必要时授权召开虚拟会议,以维持债务人的业务活动,并向债权人发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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